【Chris Lu】評論
第 318 條 (一部或緩期清償)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第 319 條 (代物清償)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第 334 條 (抵銷之要件)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劉品君】評論
按抵銷係指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人之債務,互為抵銷之法律行為。(民法第三三四條規定參照)
【米花】評論
1. 分期or緩期:要經過法院判決,非債務人之權利2. 代物清償:用他種給付代替原來的給付,要債權人願意受領,才會生效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前三項都是債權人的決定權力 只有抵銷債務人在另外債擁有債權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