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營造業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等法規,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題組】⑴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應符合那些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7206
統計:A(139),B(285),C(3268),D(390),E(0)

用户評論

【用戶】Truly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309條規定I.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所稱『經其受領』,乃指受領清償利益之事實而言,並非債權人或受領權人之意思表示,故清償在性質上僅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民法第311條規定I.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II.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債權人不得拒絕所謂『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僅指債權人得拒絕第三人清償而已,並非謂債權人不得受領清償,亦非謂第三人因此而不得清償。

【用戶】(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常理思考,民法很人性化的。幫人還債還要被擋...那法院真的太閒了。

【用戶】小嫩嫩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須注意 民法311條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以下係節錄最佳解的參考網址中的第一人回應(http://bbs.mychat.to/sindex.php?t849556.html)甲:債務人 乙:債權人 丙:第三人此為第三人之清償,也就是乙可拒絕丙之清償,也可不拒絕,但當甲不反對時,就不可拒絕。(沒理由阿!)若當甲反對時,乙也可以拒絕或不拒絕,但如第三人亦有利害關係者,就不能拒絕。而乙既然已經收下,就有清償之效力。(民法第309條)

【用戶】Frank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債權人之拒絕為任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