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法規類別立法 第 13 條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 (決) 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2. 人民請願案件有請願法之依據,再者,預算案與決算審核報告案常有跨年度審查之需要,如不得保留於次屆繼續審議,顯然存有嚴重漏失。3. 議案至多停留於立法院四年,也就是一屆立法委員之任期,若仍未能審竣,則必須退回提案機關重行研提,以防止議案與社會環境脫節之情形,亦能造成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之審議壓力,避免未審議之法案堆積,增進議事效率,相對的也增加了國會聯絡人促成法案順利完成審議的時間壓力。故我國立法院目前採屆期不繼續原則。資料來源http://www.eyebook.com.tw/action/10104/PDF/1010430-1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