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物權得直接支配管領特定物並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稱為物權。其內容通常包括使用收益處分權等權能,依民法物權編的規定,物權有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八種。其他法律規定者如︰動產抵押權、船舶抵押權等。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在法律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者,稱為準物權。例如礦業權、漁業權。債權行為債權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內容的法律行為,又稱為負擔行為。與物權行為不同的是,為債權行為僅產生使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請求權,實際權利關係並不因此生變動。
【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準物權行為,則是以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 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債權讓與、債務免除均是準物權行為的適例,不論債權讓與或是債務免除,均使物權以外的權利直接發生變動,與物權行為具有類似性,所以我們稱之為準物權行為。資料來源http://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1661-%E6%BA%96%E7%89%A9%E6%AC%8A%E3%80%81+%E6%BA%96%E4%B8%8D%E5%8B%95%E7%94%A2%E3%80%81%E4%B8%BB%E7%89%A9%E5%8F%8A%E5%BE%9E%E7%89%A9%E3%80%81%E5%8F%97%E9%A0%98%E9%81%B2%E5%BB%B6%E3%80%81%E7%B5%95%E5%B0%8D%E6%AC%8A%E5%8F%8A%E7%9B%B8%E5%B0%8D%E6%AC%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