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某甲在宜蘭傷害某乙,3 天後在新竹竊取某丙財物,新竹地方法院對甲所犯傷害罪之管轄基礎,係:
(A)事物管轄
(B)土地管轄
(C)牽連管轄
(D)競合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1),B(1),C(8),D(1),E(0)

用户評論

【用戶】邵正宇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牽連管轄:1人犯數罪、數人共犯1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 湮滅證據 偽證 贓物各罪者競合管轄:同一案件,因不同原因各有管轄權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