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馬丁】評論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查了,已經修法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92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9 條條文;並增訂第 29-1 條條文第 6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趙飄飄】評論
勞工很可憐 改成65了
【JJ】評論
20140701修法,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derek801204】評論
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