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下列何者為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無記載或記載違反法律規定,章程無效?(A)本公司所在地(B)分公司之設立(C)解散之事由(D)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解析 :公司法第129條(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本公司所在地。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監]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公司法第130條(章程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三、解散之事由。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JANE】評論
就記法條吧,沒絕招了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就好像你要交對一家公司調查報告一樣。
【一定上】評論
另外 41 101 116也是喔照理說C也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