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⑷請說明都市更新建築基地採綠建築設計可獲得容積獎勵之額度。(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4743
統計:A(263),B(593),C(493),D(1901),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法、人格權、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林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D選項配合訴願法第二條 係屬於 怠為處分之訴願 <-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D本題係依訴願法第1 條規定請求  撤銷處分之訴願 <-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B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77條(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第57條(補送訴願書)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第18條(提起訴願)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用戶】張峻豪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81 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第 82 條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第 2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用戶】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撤 銷 處 分訴願有理由者,1.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2.逕為變更之決定或3.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4.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怠 為 處 分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