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a987】評論
(一)綜合所得淨額(二)個人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三)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前開3,000萬元免稅額度,自103年度起調整為新臺幣3,330萬元)。(四)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五)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蔡瑩】評論
http://law-out.mof.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2902&KeyWordH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