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愛】評論
所92
【見鬼了】評論
所得稅§92(扣繳憑單)一、扣繳義務人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居住者:次月10日前 非居住:代扣繳日10日內二、彙報機徵機關查核:每年1月底前三、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2/10日前
【任飛】評論
1. 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有第88條第1項所列之各類所得者,應由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所得稅)稅款。2 扣繳義務人自納稅義務人所扣取之稅款,再依第92條規定報繳,並開具扣繳憑單與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之:(1) 每月10日前,扣繳義務人應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繳之稅款,向國庫繳清(2) 原則上,每年一月底前,應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並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將扣繳憑單於二月十日前,填發納稅義務人。關於上述彙報期間與填發期間,若 (例外) 當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 (按:因可能遇連續過年假期),扣繳憑單的 彙報期間 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填發期間 亦順延至二月十五日止。題示無連續三日國定假日,故為原則規定,彙報期間為每年一月底前,故答案為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