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day】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前條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阿萱】評論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 第 十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 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 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