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關於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向司法院聲請解散違憲政黨者為立法院
(B)憲法法庭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C)憲法法庭之判決有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者,應一併公告
(D)被宣告解散之政黨,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2206
統計:A(1367),B(469),C(212),D(341),E(0)

用户評論

寂寞行星】評論

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內政部為政黨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認為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支持性別/婚姻平權】評論

(A)得向司法院聲請解散違憲政黨者為立法院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19條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根據剛通過的政黨法,主管機關依然為內政部(B)憲法法庭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6條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聲請。(C)憲法法庭之判決有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者,應一併公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8條憲法法庭之判決,除宣示或送達外,應公告之,其有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者,應一併公告之(D)被宣告解散之政黨,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