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胡麻】評論
《性別平等教育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楊又誠】評論
無法認同很好猜...事實上工作上的學習機會很多,甚至稍有規模的公司就會要你在升到某個職位時先受過某些訓練課程,比方說你要升店長就要接受管理課程後才具備資格之類的,這些都是職場中的學習,我舉的例子並不是什麼特例而是很多大大小小的公司都有的制度另外如果說敘述中的"學習"是關鍵字也說不通,因為無法解釋"工作"為什麼不是關鍵字所以這題基本上沒看過法條或是沒記清楚就是猜而已...
【Brant Yang】評論
鐵特的公民,都比初等/地特難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