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是為了更好的自己!上】評論
丙扣除,乙喪失繼承,但乙的子女可繼承乙的部分1.乙的部分(子女繼承)、丁的部分=各1/2
【wak4763987】評論
我用假設性數字下去計算 假設甲留有900萬遺產然後題目說乙故意持刀殺害甲致死 符合喪失繼承權其中一個要件同時代位繼承的要件是先死或喪失繼承權才適用 所以乙本可以得到的遺產由他的子女戊己分瓜分 丙拋棄 所以遺產歸同一順序平均繼承乙丙丁各900/3=300(正常情況) 因丙拋棄 所以乙丁變成各450萬然而乙喪失繼承權了 所以450給子女戊己繼承 各得450/2=225萬A選項戊己繼承1/4(225/900=1/4)沒錯 丁繼承1/2(450/900=1/2) 得出正解
【yamoler Teac】評論
甲有三位子女乙、丙、丁。→乙喪失其繼承權...
【歸零】評論
丙扣除,乙喪失繼承,但乙的子女可繼承乙的部分1.乙的部分(子女繼承)、丁的部.....看完整詳解
【straightforwa】評論
第1140條 代位繼承
【飄飄】評論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