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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藥事法 第71條 →得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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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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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71條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26條 (D)的法源已非藥事法!!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或登錄之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其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補充罰鍰:第7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八、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原查驗登記或登錄事項。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3條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化粧品業者之處所,抽查其設施、產品資訊檔案、產品供應來源與流向資料、相關紀錄及文件等資料,或抽樣檢驗化粧品或其使用之原料,化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