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hbox_21】評論
釋字第 474 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屬於憲法上法律保留事項。考古題依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A)公務人員保險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B)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 (C)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相關事項 (D)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分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4號解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如何規範? (A)應以憲法定之 (B)應以法律定之 (C)得以行政規則定之 (D)無須法律保留
【yl】評論
補充: 釋字第 723 號 理由書 消滅時效制度之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其係公法上或私法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本院釋字第四七四號解釋參照)。資料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