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稅法 第 41 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 (期) 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林翔】評論
補充:土地稅法第42條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六十日前,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有關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公告週知。---開徵前60日:把特別稅率相關資訊公告週知;開徵前40日:適用特別稅率的人提出申請。逾期的話,隔年才適用。申請通過後只要資格一直符合就不須每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