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承攬人依民法第 513 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除應提出土地登記一般文件外,並應提出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會同何人申請之?
(A)地政士
(B)不動產估價師
(C)律師
(D)定作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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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ViV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513 條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

【用戶】ViV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513 條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

【用戶】Rosalin4905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民法 EN第 513 條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