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ene Chun】評論
須舉證:1. 有利己 2.法院不知的習慣或法規 3.法院不知的外國法令 毋須舉證:1. 法律推定 2.事實推定 3.自認 4. 視同自認 5. 顯著或已知
【許正榮】評論
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derek801204】評論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在當事人舉證責任之範圍:(A)有利於己之事實 (B)法院所不知之習慣或地方制定之法規(D)法院所不知之外國法 無須舉證: 推定 自認 顯著或已知(C)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自認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