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u Chen】評論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3 條
【whappy501】評論
為A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協調會報,C建立訓練資訊通報、D資源共享系統;其辦法由協調會報各相關機關協商定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3 條(B) 提供訓練不及格人員之救濟管道 不是公務人員訓練目的屬於公務人員訓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