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第 2 條下列各款不動產糾紛案件,依本辦法調處之:一、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二、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爭議。四、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五、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建築基地租用爭議。六、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七、本法施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住宅租賃爭議。九、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價金 發給爭議。十、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更正登記爭 議。十一、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