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下列有關行政事件之公、私法性質的區別實益,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法僅適用於公法性質的行政事件
(B)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規定不適用於私法性質的行政事件
(C)公、私法性質的行政事件,均應直接、間接受到憲法上基本權利之拘束
(D)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設定其與人民間的私法上法律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5855
統計:A(395),B(584),C(136),D(23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審判權與管轄權之區別

用户評論

Mark Chen】評論

行政契約 具體標準(吳庚)– 協議一方為行政機關– 協議內容係行政機關之一方負有做成行政處分或高權事實行為之義務– 執行法規規定原本應做成行政處分,而以協議代替– 涉及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 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之條款者wwwt.au.edu.tw/au5840/teach/ad7.ppt

郭忠信】評論

依目前中華民國的法規,行政機關與人民簽約行政契約,都是公法上的關係。

米恩】評論

樓上,是行政私法【直接】受基本權利拘束,行政營利、行政輔助【間接】受基本權利拘束(如政府採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