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ncent Shies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3條 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第13條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第7條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