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B)刑法第31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simonlinhhh】評論
「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適用法條整理(綜合81台非233與96台上2454):1.任意共犯:共謀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犯,§28 V §29 V §30 V §31 V2.必要共犯:(1)聚合犯:§28 V(2)對向犯:§28 X
【小鐵】評論
因為甲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成立本罪瀆職罪章罰的就是公務員,犯此罪就當然成立本罪,你還額外多加二分之一那不是很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