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 Huang】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方翔】評論
是第10項
【Chu-Ting Chan】評論
憲增10 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林美】評論
憲增2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部梓熙】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四章 罷免 第 70 條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