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者由憲法法庭審理之?
(A)總統之罷免案
(B)總統之彈劾案
(C)行政院院長之彈劾案
(D)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9109
統計:A(418),B(3985),C(57),D(73),E(0)

用户評論

Annie Huang】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方翔】評論

是第10項

Chu-Ting Chan】評論

憲增10 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林美】評論

憲增2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部梓熙】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四章 罷免 第 70 條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