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關於其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B)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40 萬元以下罰金
(C)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D)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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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橙子】評論
正確答案為D,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0條之1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下,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