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評論
行程法49條: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Aspen Chiu】評論
參考一下 不是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500號裁定起訴應以訴狀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在行政法院以外之處所所為之準備行為,不能認為已為起訴行為,故訴狀僅於起訴期間內付郵,而到達行政法院時已逾起訴期間者,不生於起訴期間內起訴之效力。
【眼花花】評論
報名的時候,有寄紙本報名表的,應該都會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