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羽】評論
一、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所制定之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報經局or分局長核准實施。三、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四、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4條規定,實施下列訓練: (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二)、保密作為。 (三)、狀況之處置。 (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