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l Wasabi】評論
一、凡查獲賭博案件,經查明有營利之意圖,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合乎下列條件之一者,均認定為職業性大賭場。 (一)、賭場為逃避檢查,設置有各種通風報信設施外,並有專人把風、保鑣、強索賭債、記帳或專供賭徒使用之交通工具者。 (二)、賭場查獲賭資現金、籌碼(含支票等有價證券)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或抽頭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或帳冊記載賭資累計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或有可供質押財物者。 (三)、賭場經查獲藏有槍砲、彈藥、刀械或提供、販賣毒品,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者。 (四)、賭場主持人或合夥人,經查明係列管流氓或不良組織幫派分子者。 (五)、賭場主持人,或利用郎中使用詐賭方法或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