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德華】評論
第 52 條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第 53 條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 54 條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Chao Jojo】評論
(C) 55條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A) 組成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B)訴願決定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過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C)委員對於有利害關係之訴願事件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 (D)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即使經其請求,亦可不必列入紀錄不同之意見,經請求者,應列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