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該條旨在保護個人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個人資料自主權等多種權利
(B)對記者跟追採訪行為之處罰,違反新聞自由權及比例原則
(C)對於大眾所關切之名人八卦新聞,即使不具公益性,仍屬新聞採訪者跟追採訪之正當理由
(D)該條應改以法院為裁罰機關,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69955
統計:A(388),B(36),C(13),D(9),E(0)
用户評論
【107警特上榜】評論
根據題目裡面 就可發現只罰罰鍰或申誡 不用到簡易庭~~故D選項就可以不用選釋字689
【Hung Wei Li】評論
為 保護 人民之行動自由 避免 身心傷害之身體權 以及 於公共場所合理期待不被他人侵擾之權利惟新聞採訪者 對於 大眾所關切 具有 一定公益性 且具 新聞價值 須以 跟追方式採訪 且非 社會通念不能容忍 不再此限
【大園維尼】評論
根據題目裡面 就可發現只罰罰鍰或申誡 不用到簡易庭~~故D選項就可以不用選釋字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