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關於訴之變更或追加,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原告之訴狀送達被告後,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原告仍可主張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B)原告之訴狀送達被告後,若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原告仍可將原非當事人之人追加為當事人
(C)原告之訴狀送達被告後,若不變更訴訟標的,而僅係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陳述者,原告仍可為之
(D)原告之訴狀送達被告後,當事人僅能於第一審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於第二審中,已無可能性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0323
統計:A(3),B(4),C(17),D(147),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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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56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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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19年上字第7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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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46條 (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限制)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