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關於民事訴訟中代理人的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法定代理人係以當事人本人之名義,代為或代受訴訟行為之人
(B)特別代理人係本人為無訴訟能力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訴訟久延而受損害,故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所選任之人
(C)訴訟代理人不以委任律師為限,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訴訟代理人若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為本人而為代理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4272
統計:A(15),B(38),C(15),D(319),E(0)

用户評論

月兒】評論

Ligi Chang 大一上 (2016/01/06 12:37):補充各法代理人條文(民法與民訴不同)民法:第 168 條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 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 71 條(各別代理權)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行政程序法 第25條代理人有2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訴願法 第36條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1條 (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訟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選定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