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16條 (調解成立之效力與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0條 (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
【貼貼樂 ( ̄︶ ̄)↗】評論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條 (調解委員會設置及任務)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鄉鎮市調解條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