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特定文件。前揭文件不包含下列何者?
(A)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B)繳納地價稅之憑證或證明
(C)繳納水費憑證
(D)門牌編釘證明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4146
統計:A(24),B(104),C(20),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 第 79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    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    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    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    所在地址證明。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前項第三款之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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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 第 79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    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    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    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    所在地址證明。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前項第三款之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