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有關合辦事業之規定,其參與者並未包含下列何者?
(A)直轄市
(B)縣(市)
(C)鄉(鎮、市)
(D)村(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2),E(0)

用户評論

衛斯理】評論

第24條(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事業之規範)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前項合辦事業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事項者,得由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約定之議會或代表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