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吉男】評論
第 112 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看完整詳解
【JOE】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112 條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反訴:1、原則: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
【tuohuan】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12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被告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行政法院得駁回之【解題】反訴如專屬於本訴繫屬法院以外之行政法院管轄 → 不得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