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反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僅行政訴訟之被告得提起反訴
(B)反訴須與本訴請求或其防禦方法相牽連
(C)反訴如專屬於本訴繫屬法院以外之行政法院管轄,應連同本訴一併移轉至該法院
(D)不得以提起反訴延滯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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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蕭吉男】評論

第 112 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看完整詳解

JOE】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112 條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反訴:1、原則: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

tuohuan】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12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被告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行政法院得駁回之【解題】反訴如專屬於本訴繫屬法院以外之行政法院管轄 → 不得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