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關於分別共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有部分之處分,應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B)共有物之管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D)共有物之保存行為,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2487
統計:A(13),B(45),C(372),D(72),E(0)

用户評論

uvoxygen】評論

二、共有物的「管理」不同於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我國《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的同意;「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不同於「共有物的管理」。我國《民法》第820條所規定之「共有物的管理」是指共有物的保存行為及改良、利用等行為,現分述之如下:1、保存行為:乃指以防止共有物的滅失、毀損或其權利喪失、限制為目的,維持其現狀的行為,包括「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註1);2、改良行為:乃指不變更共有物的性質,而增加其效用或價值的行為;3、利用行為:乃指以滿足共有人共同需要為目的,不變更共有物的性質,決定其使用收益方法的行為,例如:將共有土地出租或出借。共有土地的管理,如共有人間未有分管契約時,如僅為共有物的「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參見《民法》第820條第5項);至於其他的管理行為,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民法》第820條第1項)。

陳琦琦】評論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巴德】評論

同意7樓請教一下管理物之保存可否適用820條之規定

Fy550208】評論

820條V項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