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甲乙為夫妻,甲出國時乙與富商丙外遇,懷有小孩丁,甲於丁 20 歲時查知此事,遂要求丙持續給予贍養費,丙陸續給予贍養費後,丁 23 歲始知悉自己為丙之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B)乙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C)丙得認領丁
(D)丁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9503
統計:A(59),B(33),C(74),D(547),E(0)

用户評論

【用戶】Leo Hu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A甲於丁20歲時知道,而丁在23歲時知道,可推得已知悉超過二年

【用戶】業務用(106初等考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婚生否認是婚生否認,認領是認領不要隨便張冠李戴阿....

【用戶】Xinyi Yao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補充~C選項錯誤是因為丁為"婚生女子女",認領的要件須為"非"婚生子女,依題意丁為提起否認之訴以前,丁仍為甲乙婚姻存續中之婚生子女,故其生父丙不能認領丁。若錯誤請不吝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