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sy】評論
將住宅長期供「不特定多數人」出入賭博,便失去其純住宅之性質,而與公共得出入之場所無異
【Shelly】評論
謝謝您!
【SunnyFunny】評論
主要看 構成要件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A)只要是提供場所;沒限定哪個場所。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nn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D)
【snoopy75smb】評論
(A)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之場所必須以公眾得出入場所為限,於私人住宅內設立賭場,不構成刑法第 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罪(X;抽頭即犯罪,無論公私場所)(B)提供電話、傳真、網路 IP 位址等方式供人簽賭,成立刑法第 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罪(O;抽頭有罪)(C)一賭博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與 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罪,成立想像競合( O;268抽頭罪較重)(D)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之場所,必須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O;公共賭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