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ven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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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消防法 罰則42第15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儲存管理] 罰則42#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式進行安全搬運; 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2 前項1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2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3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依其規定辦理。[二萬~十萬元罰鍰][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得予以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罰則42第十五條所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