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1)常會: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2)臨時會: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願得一心人】評論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開臨時會:
【FORMOSA】評論
寒假1個月,暑假3個月!
【成功魚(再出發)】評論
餓到我 酒到12。2~5 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