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琁茹】評論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23。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例題D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幾?(A)百分之十五(B)百分之二十五(C)百分之三十五(D)並無特別限制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