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社會救助法中規定具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下列何種情形得不予列計?
(A)經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
(B)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五次以上未媒合成功者
(C)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
(D)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參考答案

答案:B,C
難度:困難0.294872
統計:A(32),B(69),C(234),D(37),E(0)

用户評論

Betty】評論

第5條之1(家庭總收入之計算總額)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D)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

bonniefu2001】評論

考選部有更正答案:答B或C或BC者均給分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