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ny】評論
A→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
【莊凱捷】評論
8~50小親職
【happytai】評論
選項(A)第 29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選項(B)第 21 條被害人經依第十九條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進行評估。選項(C)第 18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四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選項(D)第 15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