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inny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B)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二、駐衛警察。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四、收費管理員。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C)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僱用原住民之地區,排除澎湖、金門、連江縣 (D)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 為原住民一、約僱人員。二、駐衛警察。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四、收費管理員。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