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ny】評論
第33-1條 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B錯)。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A錯←並非所有、D正確):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二、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三、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C錯)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五、觀光遊樂業之園區。六、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前項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對象與方式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