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chun Chi】評論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龜龜】評論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得逕由主管長官懲戒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政務人員之懲戒處分 (B) 公務人員之減俸 (C) 簡任人員之記過、申誡 (D) 薦任、委任人員之記過、申誡 ~解析 : 一、「懲戒」之「種類」有 : (一)「撤職」→「1年」。 (二)「休職」:1.「6個月」以上。2. 自「復職之日」起 :(1)「2年內」不得「晉敘」。※「晉敘」就是「跳俸級」→ 「年終考績」甲等或乙等,「晉敘一級」,獎金「甲等一個月」;而「乙等」則是「半個月」.。(2)「2年內」不得「升職」。※「升職」就是「調任次一序列」,如「課員」升「專員」;「技士」升「技正」。(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
【夢想起飛】評論
逕由主管→薦任、委任人員之記過、申誡
【米恩】評論
新懲戒法已將此規定刪除,故本題無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