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郵政法17-2條
【用戶】愛新覺羅載湉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十七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