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按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之規定,未經許可在捷運站區內募捐,其行為於同一日內被查獲第二次以上者,應處以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A)一千五百元
(B)三千五百元
(C)四千五百元
(D)七千五百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3016
統計:A(25),B(8),C(45),D(157),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大眾捷運法 第50-1條 (罰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Yi-Hsuan Chan】評論

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一、其行為於同一日內被查獲第一次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二、其行為於同一日內被查獲第二次以上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nn